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和各系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各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各系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开展相关工作。各系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各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由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和各系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从当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各系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各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系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实的学生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特长及工作志向等)。
第十四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学生从事不健康(如陪舞、陪唱、陪酒等)活动。
第十八条 负责本系勤工助学的信息反馈和调研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二)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如公寓楼和教学楼卫生打扫、图书馆协管员、实行封闭管理的系门卫协勤等);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如学生餐厅帮厨、校园环境卫生清扫、大型会议、活动及考场布置等);
(四)各系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要对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积极,微笑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按时到岗,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质量,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有关负责人员请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通力合作,自我约束,互相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期间着装整洁,不得嬉笑打闹,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七条:勤工俭学工作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检查、评定,对表现优异的同学实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特殊原因而要退岗的学生,应在一个星期前向主管老师提出申请,并做好与新上岗学生的交接工作。
违反上述管理细则规定的学生会做出如下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岗位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发生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学期、一年内不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及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所安排岗位不满意而自动退岗的学生,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将不再给予安排新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 对不遵守上岗时间,迟到早退学生,视情节扣除当月助学金的5%。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时间内如有公共财产损坏或丢失,由在岗工作学生照价给予赔偿,学生科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各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各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各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各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代表本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办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