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学院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定审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标准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高职在校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各系专业设置、办学质量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系获奖名额。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生活俭朴,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考试课单科成绩在85分以上,考察课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且总成绩名列班级前五名者;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同一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2、评审机构
①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②各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与申报工作。
③各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解释。
3、评定程序与时间
①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内,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同时,各系完成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政治表现、社团活动及社会实践等综合测评工作。
②第三周各系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本细则第三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评议小组。
③第四至五周,评议小组及群众评议。各系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评定结束后由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张榜公布的学生,不得报送。
④第六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报送材料,提出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0月15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或分学期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的奖学金申请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有严重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行为者;
3、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4、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5、学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