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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0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高职(不含五年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各系专业设置、办学质量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系获奖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考试课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考察课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同一年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2、评审机构

①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②各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与申报工作。

③各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解释。

3、评定程序与时间

①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内,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向各系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同时,各系完成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工作。

②第三周,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本细则第三条、《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填写《陕西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本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评议小组。

③第四至五周,评议小组及群众评议。各系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评定结束后由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张榜公布的学生,不得报送。

④第六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报送材料,提出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10月15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或分学期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系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的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1、有严重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行为者;

2、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4、学生试读期间,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5、在评议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有违法行为者,取消评定当年和下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6、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铺张浪费以及其他把资助资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行为,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